經法院判決確認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者,可向稽徵機關申請解除出境限
北市國稅局 內湖稽徵所--2011.12.09 新聞稿
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,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如遭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函轉
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,經法院判決確認其基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
在,可向稽徵機關申請解除出境限制。
該局說明,董事與公司之關係,係屬民法之委任關係,如經法院判決確認其基
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,即非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,非屬限
制出境對象。
該局舉例,A股份有限公司欠繳稅款,因A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,稽徵機
關遂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全體董事出境,其中董事甲君
不服,主張其早已離職,並非公司董事。經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後,倘經法院
判決確認其與A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,則甲君可依據法院民事確定判
決向稽徵機關申請解除出境限制。
該局指出,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已解除董事職務,惟公司登記資料仍未變更,
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,以維護自身
連恩康寧漢權益。
(聯絡人:內湖稽徵所陳股長;電話27928671分機503)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